一、两位杰出贡献者
刘少奇和张闻天都是中国共产党内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理论家。他们共有的特点,是几十年中不管处于什么地位中共领导核心成员抑或其他领导岗位,都始终站在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前沿,以坚忍不拔的理论探索的勇气和毅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观察和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问题,并善于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正因为如此,他们都对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的理论才华、勇气和建树,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探索新民主主义建设、特别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又一次突出地表现出来。
近年在中共领袖人物研究中,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即必须把领袖个人放到领袖群体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综合考察,才能准确把握个人的贡献所在,给予恰当的历史定位。无论对张闻天的研究,还是对刘少奇的研究,当然也都应该如此。在本文所涉及的问题中,尤其应该注意张闻天和刘少奇的比较研究和综合研究,因为他们都是中国共产党有关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理论的重要贡献者。尽管文章所论时间段内,张闻天已不是中央核心领导成员,但他依然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依然是对党中央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的思想理论家和实际工作领导人。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提出,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问题,要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确定的总方针的基础上,“有系统地搞出点东西来”①,毛泽东也委托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成分问题先作考虑,并草拟文件,以便在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时用。②此后几年内,刘少奇有关建设新民主主义的论著(包括讲话、谈话在内)不下几十篇,从而使毛泽东创立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论形成较完备的系统。
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46年至1949年先后担任中共合江省委书记、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兼组织部长、中共辽东省委书记的张闻天,由于所领导的地区解放早、土改完成早、转入经济建设早,因而对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问题的关注也要早一些。1948年7月,即张闻天调任东北局常委兼组织部长后两个月,他在东北局召开的县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分析了东北地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式”及应采取的基本政策。中央9月会议前夕和结束后不久,张闻天在东北局城工会议上的总结和为东北局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更系统地提出了他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主张。此后,至1950年转入外交工作止,他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从未停止。
刘少奇和张闻天不仅在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积极地进行着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问题的探索,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又有过几次直接的理论上的交往,彼此间或相互启发和推动,或发生激烈的争论。这也是研究张闻天和刘少奇不可不涉及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又鉴于在张闻天和刘少奇的比较研究和综合研究方面尚属薄弱环节,笔者不揣冒昧,试作粗浅尝试,以有助于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文章的侧重点是围绕刘少奇、张闻天在探索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在理论上有过直接交往的几个问题,考察事情的原委、他们之间的相互启发和推动、共识与差异。
二、共同提出五种经济成分理论
五种经济成分理论,是整个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它指明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构成及各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地位、走向和相互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党和人民政府的基本的经济方针、政策。因此,论述刘少奇和张闻天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的贡献,无疑首先就要考察他们在提出和确立五种经济成分理论中所起的作用。
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往往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所论对象的不同,有的论者就只强调所论一方做出的贡献,而对另一方的作用则估计不足,甚至根本不予提及。笔者认为,如同中国共产党的许多重要理论观点都是集体创造、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样,五种经济成分理论也是如此,而且可以说是非常突出的一例。在这一问题上,孤立地讲张闻天的贡献或刘少奇的贡献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这一理论可以说是刘少奇和张闻天共同提出的,而其在全党的确立,则是通过1949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标志是毛泽东在这两次会议上的讲话和七届二中全会所通过的决议。
说刘少奇、张闻天“共同提出”的理由如下:第一,面对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经济建设的任务很快就要提到党的议事日程的新的形势,刘少奇和张闻天都较早开始对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构成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分别提出比较接近的看法。前面提到的张闻天1948年7月18日在东北局召开的县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式”有6种,即:国家经济,或叫公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主要是农民经济,包括城市小手工业经济;合作经济;游牧经济。此外还有原始的自然经济。③
两个月后,9月13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首先讲到的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构成”问题,他列举4种(实际为5种):国家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内分资本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小生产者经济)。又说:“整个国民经济,包含着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半社会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国民经济的总体就叫做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包含着上述各种成分,并以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为其领导成分。”④当时刘少奇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之一,他的工作的重点已转到考虑经济建设方面来。张闻天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兼组织部长,东北即将全境解放,经济建设任务已经摆在面前。两位理论家一南一北,一中央一地方,共同考虑着经济建设首先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构成问题。
第二,“五种经济成分”的概念,是在中共中央(主要是刘少奇)修改张闻天起草的经济提纲过程中正式提出的。张闻天起草的提纲原稿,沿用他7月18日讲话中“六种”经济成分的提法,但把“国家经济”改为“国营经济”,去掉“游牧经济”,增加“秋林式的社会主义经济”(指在东北的前苏联国家企业,名称均为“秋林公司”),并把排序改为:国营、合作社、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小商品、秋林式的社会主义。⑤
修改后的提纲正式使用了“五种经济成分”的提法:“东北经济在彻底消灭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及取消帝国主义在东北的经济特权以后,基本上是由五种经济成分所构成,这就是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尚有小部分自然经济,因意义不大,故略)。”第三,关于各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地位、走向和相互关系,以及党和人民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等方面问题,也是在起草、修改东北经济提纲过程中,经过张闻天、刘少奇的共同努力和毛泽东的指导,才达到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认识的。据考察,张闻天起草的经济提纲原稿,全文共约8000字。1948年9月30日报中央后,刘少奇先后两次进行较大修改,两次报送毛泽东审阅。经第一次修改,原提纲的八个部分减为七个部分,字数增加到约12000字。10月26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认为文件“修改得很好”,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10月31日和11月6日,刘少奇把修改后的提纲先后印发华北局有关同志和东北局征求意见,并在标题后面加写“草案”及注明“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字样。11月25日,东北局复电同意中央对提纲的修改。收入《张闻天选集》、注明“曾经中共中央修改和肯定”的提纲,即此次修改稿。经第二次修改,字数又增加到约17000字。但这次已经去掉“草案”二字的修改稿,一直没有印发。⑥
由此可见,收入《张闻天选集》的提纲,已不再是张闻天个人的作品,它已把中共中央、特别是刘少奇探索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一些思想理论成果容纳进去了。一些论者在论述张闻天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时,所引用的东北经济提纲中的话,其实恰恰是刘少奇修改提纲时改写或加写的内容。以此为据来论述张闻天的思想贡献,是不准确的。如果把张闻天起草的原稿和中央修改过的稿子对照研究⑦,不难看出,不论是对各种经济成分性质、地位、走向和相互关系的分析,还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基本方针、政策的论述,两个稿本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大致可以这样说:原稿主要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修改稿则形成了内容更为充实、提法更为准确的理论系统。由于两个稿本均已收入《张闻天文集》第4卷,为节省篇幅,这里就不一一对照引用原文了。
第四,毛泽东在1949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到五种经济成分和经济方针问题时,是同时肯定了中央九月会议和东北局文件的意见的。毛泽东说:经济建设方针,去年九月会议讨论了一下,基本方针是决定了的。经济成分包括国营、合作社、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租借)、私人资本、个体。东北有个文件,基本是对的,与九月会议讨论的精神相符。又说,合作社必须发展,少奇同志对这个问题很有研究。⑧
这就告诉我们,对党的最高决策者毛泽东来说,当他正式发表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构成和经济方针的意见时,是把中央1948年九月会议精神和东北局文件的探索成果同时考虑在内的。不言而喻,这也就同时肯定了刘少奇和张闻天在这个问题上所做的贡献。这里,毛泽东还把张闻天、刘少奇所讲的“小商品经济”改为“个体经济”,从而形成了后来被七届二中全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采用的正式的提法。
三、供销合作思想上的共识与分歧
在中共领导人中,对供销合作问题较早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刘少奇。张闻天对供销合作的关注也开始较早。他们都在1948年9~12月间撰文提出关于发展供销合作问题的意见。如果把这期间刘少奇、张闻天的有关著作排列起来进行考察,可以看到他们在供销合作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相同的,但在有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他们之间的共识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他们都十分强调供销合作在整个合作社经济及整个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刘少奇指出:无产阶级在经济上去领导千千万万农民、小生产者,并使他们在将来走向社会主义的前途,不能采取过去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制度的那种“直接的革命方法即行政手段”,而“必须采用农民、小生产者所能接受的经济上的办法”,“这种经济上的办法,就是合作社,就是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以及将来的集体农场等。而在目前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则是在经济上指挥农民小生产者的司令部,是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是在土地改革后在经济上组织农民与小手工业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又说,供销合作社是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革命胜利后进行经济建设的最初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广大的范围内组织消费合作社是极端重要的。”⑨张闻天对普遍建立供销合作社的意义也有充分的估计,指出:消费合作社是国家和小生产者之间“经济的桥梁”和“经济的纽带”。“如果我们在农村中城市中普遍的有了消费合作社,国家就可以经过这种合作社去和小生产者在经济上直接结合起来。”而这种经济的结合,又会刺激小生产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生产合作运动的发展”。因此“消费合作社应当是群众的普遍的经济组织”。⑩
张闻天还把刘少奇修改东北经济提纲时加写的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在经济上指挥农民小生产者的司令部,是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是土地改革后在经济上组织农民与小手工业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的观点,写入他为东北局起草的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议草案中。[11]
第二,在供销合作与生产合作的关系上,他们都主张“从供销到生产”的发展路线。当时有人提出问题: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一个重要?刘少奇回答:问题不在于哪一种合作社重要,“而在于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列宁与斯大林都说过,合作社首先是销售小生产者的货物,然后是提高到生产合作社。这里所指的是手工业合作社与集体农庄。我们也应当这样。”[12]张闻天抱有同样的观点,并更明确地指出:“发展合作社的道路,必须遵守‘从供销到生产’的规律,必须遵守列宁在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关于合作社的指示:‘农业发展的道路,应该是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渐把集体制原则应用于农业,起初是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然后是农产品的生产方面。’”[13]他们之所以主张“从供销到生产”,或者说先供销合作、后生产合作,除了看到供销合作对于组织、教育、领导农民以及沟通国营经济同小生产者之间的联系的重要性之外,还同他们共有的农业合作要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观点密切相关。他们都曾不止一次地、明确地阐述过这一观点,而这个观点也同样是来自于列宁、斯大林。
第三,他们都认为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刘少奇说:消费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推销社员所生产的商品,“它唯一的任务就是在经济上为社员服务。”[14]张闻天说:“合作社的方针应当明确规定为为群众的供销和生产服务。”[15]刘少奇、张闻天供销合作思想中的主要分歧之点,是关于如何看待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的问题。由于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又引发了党内关于这个问题的长达将近两年时间的争论。
分歧和争论的过程大致如下:刘少奇在1948年9月初写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就明确提出:“因为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向社员高买贱卖为目的,它就可以而且应该不分红利给社员。”“入社股金应该不高,而且应该一律。多入股金,当作储蓄给以利息。”[16]随后,他把这样的观点写入东北局送交中央审阅的经济提纲中:供销合作社“决不应当照商人一样去经营自己的业务,决不应当贱买贵卖,单纯地以赢利及分红为目的。”前面已经讲到,张闻天在12月22日为东北局起草的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吸收了刘少奇修改东北局经济提纲中关于供销合作重要意义的论述,但在社员分红问题上,却提出“按股分红”的意见:“在分红方法上,在今天农村经济文化条件下,不可能实行按消费能力的分红办法,而以按股分红为便利。但在政治上,则不论股金多少,任何社员都只能有一票权利,以保障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贫雇农和中农手里。”这显然与刘少奇的意见相左。
直接围绕这个问题发生争论,首先是在东北局内部。据李立三后来给毛泽东的一封信中说,1948年冬东北局会议上曾就供销社入股与分红问题有过两次争论,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社员入股是否应有最高限额,二是合作社应否以分红为目的及如何分红。张闻天提出的合作社章程草案,起初主张不限制社员入股数量,后改为社员入股不得超过股金总数的50%;同时规定按股分红,红利为赢利总数的60%。李立三在会上发言认为,张闻天的主张不仅会使合作社必然成为合股商店,而且必然被少数大股东所操纵。不以分红为号召,这是合作社与合股商店的基本区别点。社员入股数量应有限制,最多不得超过10股。如有赢利,可提出20―25%作为红利,其中一半由全体社员平均分配,一半按股分配。“当时洛甫同志是坚决反对这些意见的,认为不应害怕合作社赚钱分红,不应害怕社员多入股,认为只有分红才能吸收农村游金来发展合作事业,否则便是空想。”[17]不久,东北局起草了《东北日报》社论草稿《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几个问题》。这份社论草稿的基本观点,与张闻天1948年12月22日为东北局起草的《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问题》决议草案是相同的。但在社员分红问题上,没有采纳张闻天的观点,而强调:供销社的基本方针“就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忠实地为社员群众消费的与生产的事业服务,而不是以分红为目的”,无论对社员还是对非社员,都“不能……以分红相号召”。张闻天不赞成这样的观点。他于1949年4月24日专就供销社赢利分红问题致信高岗并东北局,系统提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中心是不能把为群众服务与赢利分红对立起来。张闻天说:问题的本质不是赢利分红问题,而是合作社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方针的问题。如果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采取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即使赢利分红愈来愈多,也是应当赞成的。“合作社如果把为群众服务与赢利分红完全对立起来,如果把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了解为完全不要赢利分红,这种不赢利不分红的合作社,也同样是要脱离群众,同样不能发展,而且也不能很好为群众服务。显然,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不是对立的东西,而是统一的东西。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合作社才能有很好的发展前途。”一律反对赢利分红,“是一种片面的绝对观点”。“根本反对分红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思想在合作社问题上的反映。”[18]东北局内部的争论报告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毛泽东致信刘少奇、李立三等人,要他们发表意见。刘少奇于1949年6月8日回信毛泽东,表示“基本上不赞成洛甫同志关于合作社赢利分红的意见”。刘少奇的基本观点是:应分开生产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前者可以而且应该分红,后者“则在原则上不应该分红,即不应该把消费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分红的基础上”。“如果把消费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看作是毫无矛盾的完全一致的东西,如洛甫同志所说的,无疑问,就要使消费合作社走上资本主义的路线。”“强调合作社赢利分红,即是说,要合作社用赢利分红办法去为群众服务”,“这用在消费合作社以至用在供销合作社上,就是资本主义的路线,不管他说的是所谓‘合理的’赢利分红也罢”。“消费合作社赖以建立、维持和发展的基础”,就是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地比较廉价地去购买消费品,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除此以外,不需要再用分红给社员的办法来发展它,虽然它在自己的利润中提出一小部分作为红利分给社员,也并不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并不是原则问题。”[19]李立三给毛泽东的信,除说明在东北局会议上同张闻天的争论外,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的意见和看法。
张闻天坚持自己关于赢利分红的意见。他调任中共辽东省委书记后,辽东省第一次合作代表大会于1949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合作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规定:社员入股越多越好,不加什么限制,因为一人只有一票表决权,没有什么危险。如有盈余,扣除公积金(占25%)、公益金(占5%)、职员奖励金(占5%)外,由社员按股分红。但要动员社员将红利继续入股。此后,仍有不同意见陆续报到中央。华北合作社总社根据华北的经验认为,农民加入供销社一般并不是为分红,主要是为解决他们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一切关于分红的争论大多是干部方面提出的,农民的思想倒是很容易而且很快就打通了。华北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孟坚反映当时苏联顾问的意见:分红不是目的,但分红比例的大小与合作社的性质有关系。分红比例高就是资本主义的性质,一般不应高于纯益的15%。孟坚本人一方面赞成刘少奇批评张闻天的意见,另方面也赞成苏联顾问的意见。
刘少奇对以上的争论是当作很重要的问题来对待的。1950年8月上旬他亲自主持编辑了《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材料》,并撰写序言,指出:“关于合作社问题,在东北局内部曾经有过一些争论。东北局在去年6月将这些争论提到中央来以后,除中央个别同志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外,中央还没有认真地来讨论合作社问题并处理这些争论。现在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很重要的问题之一。中央已经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来研究与准备必要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提交今年10月的四中全会来解决这个问题。”材料的第一集即是若干篇关于合作社问题争论意见的汇集。[20]
刘少奇要求收到这些材料的同志“准备好自己的意见,以便在中央讨论合作社问题时能够听到许多成熟的意见,使问题获得系统的正确的解决。”由于时局的变化,抗美援朝战争的进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推迟召开,关于合作社问题、特别是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的讨论,未能在中央全会上展开。但由于毛泽东的介入和明确表态,争论很快有了结果。据薄一波回忆,“记得有一次中央开会,讨论供销合作社可不可以给社员分红的问题。闻天同志认为应当分红,少奇同志反对分红,争论得很激烈。在去吃饭的路上,毛主席对少奇同志说:‘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洛甫的意见,不能同意你的意见。’”[21]党内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甚至发生激烈的争论,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刘少奇、张闻天对供销合作社分红问题持有不同看法,正表明他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而在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其实,他们虽然争论得很厉害,但彼此观点也不是绝然对立的。首先,他们都赞成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其次,刘少奇也并不是绝对反对社员分红,他只是主张不要把分红作为目的和号召;第三,张闻天也并非把分红作为第一位的东西,只是把分红作为办好合作社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他们的争论绝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路线与资本主义路线之争。
这次争论的结果,在1950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下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得到体现。该合作社法草案由刘少奇主持制订并经他多次修改和重写,实际已是刘少奇本人的作品。其中规定: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盈余,按公积金、上缴基金、公益金、教育基金、股金分红五项分配,“股金分红不超过15%”。既肯定了分红,同时又规定了比较适当的比例。
四、邹大鹏的信引发的关于东北民族工商业政策的争议
1949年5月19日,刘少奇在北京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介绍他此前在天津视察工作的情况。讲话对党的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以及将来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作了十分透彻的解释。其主旨就是说明在反对三大敌人和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民族资产阶级“是我们的朋友,我们要尽可能地争取他们做我们的朋友”。要利用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为此必须纠正“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思想倾向及其各种表现。
5月20日,原东北局社会部副部长邹大鹏写信给刘少奇。信中说,听了刘少奇的报告后,“完全解决了我三四年来在城市工作中的一个极大的思想的矛盾;而此种矛盾思想,也是我所接触的城市工作干部中普遍存在着、一直未曾得到肯定的明确的解决的”。什么矛盾思想呢?就是我们在城市实际工作中所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往往不得不或多或少的违反”中央已经发表的有关城市政策,特别是毛主席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否则,便可能被批评为右倾。右倾是大家都怕的,不得不故意‘左’一点。但‘左’一点又觉得不对。矛盾和苦闷即由此产生。”信中反映:张闻天在1948年夏东北城工会议的总结中曾说:“你们为什么要去注意私人工商业呢?听其自生自灭,垮了就垮,我们不能负责。这种右倾思想要不得。”对此,“绝大多数与会的干部不同意,但没人提出,因为怕右倾。”当时,刘少奇刚刚结束对天津的视察,仍然沉浸在对纠正民族工商业政策上的“左”的“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错误倾向的思考中。这种错误倾向,不仅在天津存在,也不仅在刚刚解放的其他一些城市存在,在解放较早的东北地区也时有发生(这从后面引述的张闻天的报告可以看出)。恰在这时,刘少奇收到了邹大鹏的信,因而更加感到纠正“左”的错误倾向的迫切性。于是,5月31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给东北局电》。电报说,邹大鹏的信反映的问题,“是关涉党的总路线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完全正确地迅速地解决”。电报列举了天津在对待民族资本家问题上的种种“左”的表现,指出,“这是一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在根本上相违反的。据说在东北城市工作中也有这种倾向,望东北局立即加以检讨并纠正。”[22]因邹大鹏的信中讲到张闻天在东北城工会议上的总结发言,刘少奇在电报中特别指出:“望东北局召集会议,要洛甫同志参加并发表意见,然后将东北局讨论的结果电告中央”。这份电报经毛泽东修改和批准,连同邹大鹏的信一起于同日转发全国。毛泽东在转发批语时要求各地党的领导机关“据以检查自己的工作,认真克服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并强调:“如果不克服此种错误,就是犯了路线错误。”[23]应该说,中央的指示是相当严厉的,而且明确要求张闻天表态。这时张闻天已调任中共辽东省委书记。他对中央的指示采取了十分冷静、认真负责和坚决贯彻的态度。一方面,他据实讲明情况,指出邹大鹏的信有不实之处;另一方面,又按中央的要求,对东北几年来贯彻中央工商业政策的实际工作情况作了认真的检查回顾,并在所负责地区研究制定各项措施,纠正依然存在的错误现象。
6月9日,张闻天在给中央的复电中申明:他在去年东北城工会议结论中“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的观点”,已“全部写进”他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的提纲中。对这份提纲的几次讨论,邹大鹏都是参加的,“当时并未听到过反对的意见”。“至于邹大鹏关于去年城工会议及其关于我的所谓结论的反映,我个人觉得还缺少真实性”。[24]
后来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会上,张闻天再次申明:体现城工会议结果的,应是由他起草、经东北局讨论通过的那份提纲,如果要批判应以这个文件为根据。至于他在城工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也并没有消灭资本主义的观点,无论什么讲话报告都不能断章取义。[25]
如果仔细查阅一下张闻天起草的经济提纲,确实难以从中找到邹大鹏信中反映的那样一种“左”的问题,相反,提纲明确地指出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东北地区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强调决不能因为它的比重落后于国营经济而轻视它的作用与意义。这样的观点,同党中央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同刘少奇天津讲话及前引5月19日北京干部会议上讲话的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
当然,文件的正确性,并不等于实际工作一贯正确。7月19日,张闻天向东北局送交《关于东北私人资本主义的报告》。这个报告在全面分析东北私人资本主义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具体检讨了3年多来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问题上曾经有过的“左”右摇摆。报告说,开始进入东北的时期,在实行反奸清算的地方,有的扩大了打击面,在打击汉奸资本的同时,也打击了某些不该打击的中小资本家。“七七决议”(即东北局委托陈云起草、东北局扩大会议于1946年7月7日通过又经中共中央批准和修改的《东北的形势和任务》的决议)后,全党转入土改,“对私人工商业一般采取了放任的与不侵犯的方针,私人资本主义在当时得到了若干发展”。土改后期犯有侵犯一部分工商业的“严重的‘左’倾错误”,但很快就纠正了。纠偏后,出现右的观点,表现为过分强调发展私人资本主义而忽视发展公营企业,忽视同资本家商业投机活动的斗争,片面强调保护资本家而忽视依靠工人等。1948年11月中央提出“纠‘左’必须防右”的方针,右的观点又迅速得到纠正。“自此之后,党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方针,一般是正确的”,但仍有偏差、尤其“左”的偏差存在,如侵犯私人工商业现象、片面强调工人福利观点、“杀鸡取卵”的税收思想等。报告还分析了实际工作中发生“左”的偏差的根源,这就是“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在东北经济体系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认识不足”。[26]
这个报告体现了张闻天坚持正确的民族工商业政策,反对这个问题上“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的高度自觉性。他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使之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而服务”。[27]
在提交这个报告的前后,张闻天为辽东省委主持起草了《关于调整城市劳资关系的决定》(7月12日)和《关于贯彻“公私兼顾”方针的若干决定》(8月2日),针对辽东省在劳资关系和贯彻“公私兼顾”方针上存在的“不正常的现象”,分别作出多项决定。[28]
中央给东北局的指示电和张闻天对中央指示的贯彻,进一步推动了党的民族工商业政策在东北地区的落实。在此过程中,张闻天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思想也进一步丰富发展。(本文作者: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
注 释:
①④⑨[12][14][16]《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1~4,33~34、20,54~56,21,22页。
②⑧《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46,236页
③陈伯村等编:《张闻天东北文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85~187页。
⑤⑩[13][15][18][26][27][28]《张闻天文集》第4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7,19~20,64~65,64,73~74、78,106~114,110,102~104、116~118页。
⑥参见张宝山:《对刘少奇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的考析》,载《刘少奇与新中国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223页。
⑦《张闻天文集》第4卷收入了张闻天起草的原稿,并把中央第一次修改稿附后,这为人们对比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11]该决议草案中写道:“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必将日益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农村商品生产的指挥机关。我们必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成为土改后在经济上组织农民小生产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见《张闻天文集》第4卷第65页。张闻天起草这个决议草案时,东北局已收到刘少奇对东北经济提纲的修改稿,并已复电中央表示同意。这段文字无疑是吸收了刘少奇修改东北经济提纲中提出的观点的。
[17]李立三关于合作社问题答毛主席信,1949年6月19日。
[19]刘少奇关于合作社羸利分红问题答毛主席信,1949年6月8日。
[20]该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50年8月8日印发。
[21]《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02页。
[22]《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11~212页。
[23]《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512~513页。
[24]转见程中原:《张闻天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562页。
[25]《张闻天年谱》194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