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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作者:总编室     文章来源:(一九五○年六月十四目)     更新时间:2009/9/17

一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当作一个阶级来说,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个阶级,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样一种改革,诚然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一次最大最彻底的改革。

  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改革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等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这就是说,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仍然是很严重的。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按照土地改革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孙中山先生很早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口号,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46]。中国的工业化必须依靠国内广大的农村市场,没有一个彻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实现新中国工业化,这个道理是很明显,无须多加解释。

  明确地说明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现在仍然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而现在各种反对与怀疑土地改革的意见,实际上仍然是有的。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说明了过去地主阶级所造成的历史罪恶,是根源于过去的社会制度。

  因此,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所以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规定,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之后,仍分给地主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地主在经过长时期的劳动改造之后,是可以成为新人的。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区别于那些认为土地改革仅仅是救济穷人的观点的。共产党从来就为穷苦的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但共产党的观点从来就区别于那些慈善家的观点。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有利于穷苦的劳动农民,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一些穷困问题。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仅仅实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穷困问题。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着眼于生产的。因此,土地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切实照顾并密切结合于农村生产的发展。正由于这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所以中共中央提议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不受破坏。因为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

  这就是我对于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改革这个问题的简单的解释。

  二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规定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是:(一)地主的土地;(二)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三)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的土地。除此以外,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般不动,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动。

  在这里,我们是容忍了小块的出租土地不加征收。这对于农村生产是有一些不利影响的,但没有大的不利。因为我们估计这种小块的出租土地总数,不超过耕地总数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顾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为在中国对于失业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员还没有社会保险,而这些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劳动所得购置者,故保留这一部分土地,并由其继续出租或在耕,是有一些好处的。

  对于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在土地改革法草案第六条上是规定得很明白的。

  第一,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存富农经济。

  第二,富农所有的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工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因这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不多,为了确实地中立富农,并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富农这一部分出租土地,也是有必要的。但在某些特殊地区,则有不同的情况,富农出租的土地相当的多,如不征收富农这一部分出租土地,贫苦农民就不能分得适当数量的土地。因此,在这些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三,是有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是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的。例如富农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时,这就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富农,而是一种半地主式的富农了,所以土地改革法草案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的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此外,在地主家庭中,也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于地主家庭中的这种人亦应给以照顾,其自耕部分的土地在适当地加以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土地则应没收。

  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应没收地主的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家房屋。房屋中的家具应随房屋没收分配,但为了使用方便,可加以调整。所谓多余的粮食是指地主在减租、交纳公粮并留下地主自己足够食用之外的粮食。所谓多余的房屋是指地主及其家属足够住用之外的房屋。这种多余的粮食及多余的房屋家具和耕畜、农具,连同土地一起没收,并加以分配,同样也留给或分给地主一份,是必要的。因为这些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当然,农民仅仅分得地主的这些生产资料还是很不够的,这须要农民自己努力并实行互助,再加政府的帮助才能加以解决。

  除开这些以外,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自然,由于地主的多年剥削,多数地主是还有许多其他财产的。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对于地主这样处理,和过去比较,是要宽大得多了。但地主中的许多人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土地改革的,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人民政府的。对于这些坚决贩反动的地主分子,就应该坚决地加以惩办,而不应该宽容和放纵。

  地主阶级中的某些人,在土地改革中并在土地改革以前,是会要进行许多破坏工作的,例如宰杀或弄死耕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和家具等。

  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即拟定详细办法加以严禁。对仍在地主手中的这些财产,应责令地主妥善地加以保护,不得破坏、隐藏、分散和出卖。如有违犯,应即责令其赔偿或予以处分。除地主阶级外,其他的人如有破坏这些财产者,亦须予以处分。

  三 保存富农经济

  土地改革法草案对于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各项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农经济,并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实现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制度。

  为什么在过去的土地改革中我们曾经允许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而我们现在又主张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呢?这主要的是因为现在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已经根本不同。

  在过去,在两年以前,人民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还处在残酷的战争中,人民力量还处于相对的劣势,战争的胜负谁属还没有确定。一方面,富农还不相信人民能够胜利,他们还是倾向于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战争;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战争又要求农民付出极大的代价(出兵、出公粮、出义务劳动)来到支援战争,争取战争的胜利。而争取战争的胜利,则是全国人民最高的权益,一切都是应该服它的。正是在这种时候,我们允许了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并对地主的一切财产也加以没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发动农民的高度革命热情,来参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战争,打倒美帝国主义所支持的蒋介石政权。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在当时,如果在解放区没有一个最彻底的土地改革,不能充分满足贫苦农的要求,就很难克服当时所遇到的困难。

  现在的形势已经与过去根本不同。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上已基本结束,蒋介石匪帮的最后灭亡已经毫无疑问,要求农民出兵役、出义务劳动这两项巨大任务已经没有了,出公粮一项任务也比过去减少一些了。现在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打台湾还是一项重大任务,但人民解放军已有足够力量去担负。现在我们所遇到的困难的性质,已经不同于我们在过去战争中所遇到的困难,现在的困难主要是在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是恢复、改造与发展社会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革命大团结,已经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形成,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地也比以前有了改变,如果人民政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一般地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虑。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就都是必要的,是比较地对于克服当前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对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为有利些。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这一时期内,华北、山东及东北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和我们的农村工作人员,在实施土地改革中,没有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颁发的基本上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指示,而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行动,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反动派双方斗争最紧张最残酷的时期。土地改革中发生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乃于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将富农和地主加以区别,但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主席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文告[47],任弼时[48]同志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从这时起,农村中发生的某些现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轨。为了使我们的同志今后在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复过去的错误,指出过去的经验是必要的。

  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这就是我们现在为什么主张保存富农经济的理由。

  自然,在那些土地改革业已完成的地区,是不能容许富农借此向农民收回土地的,如有此种事件发生,必须坚决地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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