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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新的信贷制度
作者:总编室     文章来源:(一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更新时间:2009/9/17

这些农贷消息,可以发表,这是因为我们整个经济事业尚未走上正确轨道,采用这种“超经济的行政办法”去贷款,以便促进生产的若干进展,也是好的,只要纠正了恩赐救济观点,因为“救济式”的贷款,不独无益,而且有害。然而,这种贷款办法,仍是不好的,不经济的,虽比“救济”进了一步,仍是不值得宣传,而且应加批评的。

  不过在批评以前或至少在批评同时,应系统地提出一种可行的合于经济计算的贷款办法,否则,批评就带破坏性,而不会有建设性。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以前,暂时(仅仅是暂时)采用目前这些办法,亦可应付某些急需,而于生产有益,我们仅仅在这种观点上发表这种新闻,而不要把这些经验固定起来。关于国家投资(对国营企业)与贷款(主要对小生产者)问题,应与整个经济问题一起加以研究,而不要孤立研究。农民小商品生产者,是依赖市场与信贷制度的,否则,就不能生产。过去他们是依赖商人的信贷,地主富农的信贷,又依赖商人把生产品卖到市场,又依赖商人买来自己的必需品。这样他们就受商人、地主残酷剥削,因而不能扩大生产。商人和地主在春天贷给农民一石[49]粮,秋后收两石。然而,他们还是要借。现在商人不大借了,地主不能借了,我们新的信贷制度又未建立,农民就借不到钱,这种情形,比商人剥削他们还坏。农民小生产者不能不对这种情形叫苦连天,生产受影响更大。我们必须迅速建立新的信贷制度,同时鼓励农民互助互贷。

  这种新的国家信贷,应是以扶助农民生产为基本目标,一反商人的剥削目的,但在办法上仍然是春借秋还,并有利息(实际的利息),订立合同,并可要农民小手工业者给贷款机关(最好是供销合作社)以信用[50]。即在一定价格下交出粮食原料给贷款机关,以后再付钱,或卖给农民必需品。这种贷款和经营,是代替商人、地主的地位,是合于经济法则的,国家与农民均可获得很大利益。然而这需要建立一套经济机构,这种机构,就是供销合作社,或农业银行,或农贷局。在建立这些机构前,首先要在理论上方法上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望你们与暮桥[51]研究这一问题,并能写篇文章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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