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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
作者:总编室     文章来源:(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     更新时间:2009/9/17

宪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宪法草案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

  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多种经济成份。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前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并对后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国家要“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要“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宪法草案的这些规定,当然不是空想出来的,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广大群众的经验为根据的,因此都是行得通的。关于这些规定,我想说一说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关于过渡形式的问题。我们知道,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种很艰巨的任务。我们决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这种改造。我们必须根据群众的经验和觉悟程度,根据实际的可能性,逐步前进。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不论在农业、手工业或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都可以有过渡的形式,而采用灵活的多样的过渡形式又是完全必要的。

  在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的过渡形式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如像几年来我国农村中已经开始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65]。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逐步地和广泛地运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过渡形式,就可以引导广大的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可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管理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同资产阶级统治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66]。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方面,资本家的所有制还没有废除,资本家还是有利可得,另一方面,资本家已经不能为所欲为地唯利是图。经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过渡形式,就可以为将来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造成有利的条件。

  宪法草案把这些过渡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有重要意义的。

  其次,我要说一下通过和平道路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在人民的讨论中有不少的人问:为什么宪法草案序言中说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能够保证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来消灭剥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呢?

  在我国,封建主义的剥削制度,除少数地方外,已经在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完全消灭了。为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还要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这是进一步的社会变革。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要实行这种社会变革,必须经过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的革命。但是,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状况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同的。我国已经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我国已经有了日益强大的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这种国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而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已经不占统治地位。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就同资本主义国家不相同。我们可以依靠现在这样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来逐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如前面所说,在我们国家内,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存在着联盟的关系,因此,在我国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也可以不采取像一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实现土地改革那样的方式,即在一个短时间内发动一次广大的群众运动,一下子就把封建的土地制度消灭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来逐步实现。

  我们将让资本家们有一个必要的时间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逐步接受改造。当然,斗争是一定会有的,现在有,将来还会有。现在就有一部分资本家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有一些人并对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抵抗态度。所以宪法草案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那些违法和进行破坏活动的资本家,是应当加以处罚的。由限制资本主义剥削到消灭资本主义剥削,不可能设想没有复杂的斗争,但是可以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用和平的斗争方式来达到目的。

  资本家只要明白了大势所趋,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不违法,不破坏人民的财产,那末,他将得到国家的照顾,将来的生活和工作将得到适当的安排,他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所有这些,即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权和工农的巩固联盟,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内统一战线的关系,并加上有利的国际条件,就是我国所以能够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制度、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条件。

  至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更要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以后还要说到。

  其次,关于富农问题。在人民的讨论中有不少的人问:宪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应当怎样了解?

  大家知道,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富农是农村中最后的一个剥削阶级。在我国,富农经济原来就不发达。在土地改革中,富农出租的那一部分土地已被分配。在土地改革后,由于农村中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发展,由于国家执行了对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67]政策,富农经济已大大地受了限制。农村中虽然又产生了少数新富农,但是一般说来,富农经济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现在富农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农民占有的土地只多一倍。过去的富农现在多已不雇工人或很少雇工人,放高利贷的减少了,经营商业的也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在我国,可以用合作化和限制富农经济发展的办法,逐步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当然,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富农的破坏活动是不可忽视的。在许多地方都发现有富农抵抗统购统销和破坏互助合作的事实。对于有破坏行为的富农分子,必须加以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情况来看,今后可以不需要发动一次像土地改革那样的特别的运动来消灭富农。将来对于那些已经放弃剥削行为的原来的富农,可以在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巩固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条件,并在取得农民的允许以后,让他们分别参加合作社,继续加以改造。

  其次,在人民的讨论中还有不少的人问:宪法草案一方面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规定,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岂不是互相矛盾么?

  如果说这里有什么矛盾的话,那末,这正是反映着客观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在我国过渡时期,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这两种所有制的矛盾就是客观存在的矛盾。

  同时,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现阶段一方面有它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它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这又是资本主义工商业本身客观存在的矛盾。我们解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矛盾的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许资本家所有制存在,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采用过渡办法,准备条件,以便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些具体步骤,就是为了要正确地解决这种矛盾。

  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我们认为我们所采取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和方法是正确的。这个真理,还可以从反面,就是从敌人的叫喊中和某些外国资产阶级报纸的评论中得到证实。

  帝国主义者和台湾蒋介石卖国集团非常不喜欢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他们每天都在攻击我们。这有什么奇怪呢?

  原来我们是做对了。

  有些外国资产阶级报纸失望地发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宣布的我国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所走过的道路”。

  是的,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这在我们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向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普遍的真理。

  为了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狡猾的敌人还特别雇用了一些人,如像托洛茨基陈独秀分子,他们装成“左”的面孔,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具体步骤和具体措施。他们说,我们做得“太不彻底”“太妥协”,“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他们想用这些胡说混淆人们的视听。

  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做,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

  我国人民既有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定目标,又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步骤,这就不能不使我们的敌人大大地不高兴了。

  敌人最不高兴的事情,就是对我国人民最好的事情,这是用不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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