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2〕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去年冬季,人民政府在华北的城市近郊和若干地区,在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约有二千六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并且完成了或在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一般地说来,去年冬季所实行的土地改革,已经没有出大的偏差,进行得比较顺利,很少有破坏的事件发生。人民,特别是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对于这种土地改革是满意的。
除此以外,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又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了肃清土匪、反对恶霸和减租运动,并在许多地区建立了农民协会。据华东和中南两区同志报告:两区农民协会已有约二千四百万会员,并有民兵约一百万。在运动开展的地区,普遍地召集了县、区、乡三级的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农民积极分子已大批产生,已有三万八千多个乡政权实行了改造,农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已经很快地提高。华东和中南两区并准备在今年冬季以前训练约十八万干部去进行土地改革。因此,我们认为在这些农民运动业已开展并有准备的地区,在今年冬季可以开始实行土地改革。
现在全中国业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一亿四千五百万(总人口约一亿六千万),尚有约二亿六千四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总人口约三亿一千万)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各地请求在今年冬季实行土地改革的,约有一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华北三百五十万,西北八百万,华东三千五百万到四千万,中南四千七百万到五千六百万。总共约有三百多个县。这是要请求政协全国委员会讨论并请求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施行的。除此以外,全国还有约一亿六千四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不准备在今冬进行土地改革。其中大部分可在一九五一年秋后进行,一部分可在一九五二年秋后进行。最后剩下一小部分地区,其中主要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则留待以后再说。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东北朝鲜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已经实行土地改革,以及其他若干地区少数民族中已有多数群众要求实行土地改革得予进行外,其余二千万左右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什么时候能够实行土地改革,今天还不能决定。这要看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如何,才能决定。我们应该给予各少数民族以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和准备他们内部的改革问题,而决不可性急。我们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亦规定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这就是说,我们准备从今年冬季起,在两年半到三年内,只是在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而不是全部地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这是我们的一个大体的计划。这个计划如果能够实现,那就是中国人民一个极为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那就不能算是很慢而算是很快地完成了中国革命中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任务。
确定这样一个大体的计划,是有必要的,可使各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按照这样的计划去准备和进行工作。我们要求:在决定今年不进行土地改革的那些地区,就不要去进行土地改革,如有农民自发地起来进行土地改革,亦应说服农民停止进行;而在那些决定今冬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则应集中力量在夏秋两季进行准备,以便在秋收以后,在迅速完成征收公粮的任务之后,即行开始土地改革,并力求在今年一个冬季在基本上正确地完成一亿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如果在某些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后,发生了某些偏向,并引起了某种混乱状态,而不能迅速纠正时,则应该停止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以便在纠正偏向并进行更多的准备工作之后,到明年再去进行。
总而言之,我们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因为我们今后的土地改革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为了有领导有秩序地去进行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必须颁布一个土地改革法及其他若干文件。中共中央已经起草了一个土地改革法草案提交政协全国委员会,请全国委员会审查和讨论,以便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见,然后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施行〔19〕。我想就这个草案和今后土地改革中若干应该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一些问题来加以说明。
一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当作一个阶级来说,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个阶级,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样一种改革,诚然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一次最大最彻底的改革。
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改革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方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等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这就是说,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仍然是很严重的。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按照土地改革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孙中山先生很早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口号,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20〕。中国的工业化必须依靠国内广大的农村市场,没有一个彻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实现新中国的工业化,这个道理是很明显的,无须多加解释。
明确地说明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现在仍然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而现在各种反对与怀疑土地改革的意见,实际上仍然是有的。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说明了过去地主阶级所造成的历史罪恶,是根源于过去的社会制度。因此,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所以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规定,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之后,仍分给地主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地主在经过长时期的劳动改造之后,是可以成为新人的。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区别于那些认为土地改革仅仅是救济穷人的观点的。共产党从来就为穷苦的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但共产党的观点从来就区别于那些慈善家的观点。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有利于穷苦的劳动农民,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一些穷困问题。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仅仅实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的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穷困问题。
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着眼于生产的。因此,土地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切实照顾并密切结合于农村生产的发展。正由于这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所以中共中央提议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不受破坏。因为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
这就是我对于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改革这个问题的简单的解释。
二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规定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是:(一)地主的土地;(二)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三)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的土地。除此以外,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般不动,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动。
在这里,我们是容忍了小块的出租土地不加征收。这对于农村生产是有一些不利影响的,但没有大的不利。因为我们估计这种小块的出租土地总数,不超过耕地总数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顾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为在中国对于失业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员还没有社会保险,而这些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劳动所得购置者,故保留这一部分土地,并由其继续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处的。
对于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在土地改革法草案第六条上是规定得很明白的。
第一,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存富农经济。
第二,富农所有的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因为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不多,为了确实地中立富农,并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富农这一部分出租土地,也是有必要的。但在某些特殊地区,则有不同的情况,富农出租的土地相当的多,如不征收富农这一部分出租土地,贫苦农民就不能分得适当数量的土地。因此,在这些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三,是有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是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的。例如富农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时,这就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富农,而是一种半地主式的富农了,所以土地改革法草案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的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此外,在地主家庭中,也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于地主家庭中的这种人亦应给以照顾,其自耕部分的土地在适当地加以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土地则应没收。
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应没收地主的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房屋。房屋中的家具应随房屋没收分配,但为了使用方便,可加以调整。所谓多余的粮食是指地主在减租、交纳公粮并留下地主自己足够食用之外的粮食。所谓多余的房屋是指地主及其家属足够住用之外的房屋。这种多余的粮食及多余的房屋家具和耕畜、农具,连同土地一起没收,并加以分配,同样也留给或分给地主一份,是必要的。因为这些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当然,农民仅仅分得地主的这些生产资料还是很不够的,这须要农民自己努力并实行互助,再加政府的帮助才能加以解决。
除开这些以外,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自然,由于地主的多年剥削,多数地主是还有许多其他财产的。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对于地主这样处理,和过去比较,是要宽大得多了。但地主中的许多人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土地改革的,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人民政府的。对于这些坚决的反动的地主分子,就应该坚决地加以惩办,而不应该宽容和放纵。
地主阶级中的某些人,在土地改革中并在土地改革以前,是会要进行许多破坏工作的,例如宰杀或弄死耕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和家具等。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即拟定详细办法加以严禁。对仍在地主手中的这些财产,应责令地主妥善地加以保护,不得破坏、隐藏、分散和出卖。如有违犯,应即责令其赔偿或予以处分。除地主阶级外,其他的人如有破坏这些财产者,亦须予以处分。
三 保存富农经济
土地改革法草案对于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各项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农经济,并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实现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制度。
为什么在过去的土地改革中我们曾经允许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而我们现在又主张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呢?这主要的是因为现在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已经根本不同。
在过去,在两年以前,人民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还处在残酷的战争中,人民力量还处于相对的劣势,战争的胜负谁属还没有确定。一方面,富农还不相信人民能够胜利,他们还是倾向于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战争;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战争又要求农民付出极大的代价(出兵、出公粮、出义务劳动)来支援战争,争取战争的胜利。而争取战争的胜利,则是全国人民最高的利益,一切都是应该服从于它的。正是在这种时候,我们允许了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并对地主的一切财产也加以没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发动农民的高度革命热情,来参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战争,打倒美帝国主义所支持的蒋介石政权。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在当时,如果在解放区没有一个最彻底的土地改革,不能充分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就很难克服当时所遇到的困难。
现在的形势已经与过去根本不同。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上已基本结束,蒋介石匪帮的最后灭亡已经毫无疑问,要求农民出兵役、出义务劳动这两项巨大任务已经没有了,出公粮一项任务也比过去减少一些了。现在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打台湾还是一项重大任务,但人民解放军已有足够力量去担负。现在我们所遇到的困难的性质,已经不同于我们在过去战争中所遇到的困难,现在的困难主要是在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是恢复、改造与发展社会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革命大团结,已经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形成,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地也比以前有了改变,如果人民政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一般地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虑。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就都是必要的,是比较地对于克服当前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对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为有利些。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这一时期内,华北、山东及东北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和我们的农村工作人员,在实施土地改革中,没有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颁发的基本上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指示,而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行动,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反动派双方斗争最紧张最残酷的时期。土地改革中发生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乃于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将富农和地主加以区别,但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主席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文告〔21〕,任弼时〔22〕同志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从这时起,农村中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轨。为了使我们的同志今后在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复过去的错误,指出过去的经验是有必要的。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这就是我们现在为什么主张保存富农经济的理由。
自然,在那些土地改革业已完成的地区,是不能容许富农借此向农民收回土地的,如有此种事件发生,必须坚决地加以禁止。
四 关于分配土地中的若干问题
在如何分配土地的问题中,首先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以及适当地照顾原耕农民的问题。
因为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而这是对于生产有利的。在抽出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分配给别人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己的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因为过多地抽出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可能使原耕农民受一些损失,给原耕农民以上述规定的照顾,可以使原耕农民不受或少受损失,而这是必要的。此外,在土地改革后,仍有一部分土地是要出租的,这些土地可以租给那些抽出土地过多的原耕农民,作为调整和补偿。对于原耕农民最好的那一部分土地应该不抽或少抽。根据经验,在这样适当地照顾了原耕农民之后,他们是满意的。因为他们原来租入的土地,现在已变成自己的土地了,不要交租了,不要去奉承地主了,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提高了,他们所分得的土地又比别人要多一些,他们还是比别人要好一些,所以他们是高兴的。
在分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时,对于乡村中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应当加以妥善处理。有一些人在土地情况许可的条件下应多给他们一些土地,例如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有一些人是可以少分甚至可以不分土地的,例如乡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家住乡村的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而有薪资收入者,家住乡村而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者等。这些人凡有收入足以维持生活者,不应分土地。有些人收入不能经常维持生活或不够维持生活,应当分给他们若干土地,但可以少于农民所分得的土地。这些问题的适当处理,是要根据乡村中的和各人的具体情况,经过农民和这些人的协商与讨论来具体决定。
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所说的烈士家属,应包括辛亥革命〔23〕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烈士的直系亲属及抗日阵亡将士和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直系亲属在内。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得一份土地,作为对于烈士家属的一种抚恤,是有必要的。
取有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的证明文件回到乡村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这样可以安插一部分失业工人,对社会是有利的。
乡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乡村中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就要成为无业游民,扰乱社会治安,对人民极为不利。
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这些人,有些已经确定,有些尚待在土地改革中加以确定,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加以审查,慎重处理。
依照土地改革法草案,所有规定收归国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如系无人经营管理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即派人管理经营之,不使其遭受破坏或荒废。如有人经营管理,在国家不需用这些土地时,可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之,但原经营者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如不需用这些土地时,必须交还给国家。
各地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如无人管理而又需要派人管理者,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注意派人管理,不使破坏。
这些就是对于分配土地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五 在进行土地改革时若干应该注意的事项
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我们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应该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会议〔24〕,应该成为土地改革中活动的中心。正派的农民中的积极分子和上面派到乡村中的土地改革工作干部,应该成为土地改革中的骨干。进行土地改革的各省的高级领导机关应该与乡村架通电话,与下级密切联系,并逐级派负责人或巡视团下去,切实地掌握运动的领导。从乡起,均应事先作成土地改革的步骤和计划,并呈报上级批准之后再执行。下级如有问题发生不能解决者,应报告上级请示,上级机关应即派人下去帮助解决。应该首先解决那些完全成熟、情况完全明了、关系最大多数人的主要问题,而把那些情况尚不明了、尚有争执的少数人的问题推到以后去解决,以免被少数人的疑难问题牵制多数人的问题不能解决。这些都是各级指导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普遍进行土地改革之前,县以上的领导机关应在少数区乡进行典型试验,以便取得成熟的经验,作为训练干部和指导土地改革之用。
各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成分应该是纯洁的,不纯洁的地方应该发动群众加以改选。这里所谓纯洁,不是说对雇农、贫农、中农中之犯有某些错误者采取关门态度,拒绝他们入会。相反,应当欢迎他们入会,加以教育,团结他们。这里所谓纯洁,是指不要让地主富农及其代理人加入农会,更不要让他们充当农民协会的领导人员。农民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分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但必须切实地联合中农,首先必须切实地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规定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中农中挑选,是完全必要的。除开农民协会外,不要再组织贫农团,在农村中也不要组织工会。为讨论贫农、雇农及手工工人的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可以召集贫农、雇农或手工工人的会议或代表会议,但这种会议应该允许中农的代表参加。
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来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并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
农民协会应该吸收乡村中贫苦的革命的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人民来参加。同时,还必须在会外团结乡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包括那些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组成农村中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共同地来反对封建剥削制度。人民政府并应召集富农开会,向富农宣布政策和解释农民协会的行动,以安定富农的情绪。人民政府还应该召集地主讲话,向地主宣布政策法令,使地主也能了解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办法,并警告他们不要反抗和进行破坏活动,而应该老实地服从人民政府的法令和农民协会的决定。对守法的地主,人民政府依法宽待他们。只有对于那些企图组织反抗并进行阴谋破坏活动的地主和特务反革命分子,才应该不留情地给他们以镇压,及时地粉碎他们的一切反抗。
在土地改革时期,除开在农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外,还应该在城市的各界人民中,在人民解放军的部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应该在工人中,学生中,职员中,工商业者中,在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中,解释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法令,使他们了解,并同情农民,帮助农民,而不要去同情地主,帮助地主,更不要去庇护地主,庇护自己亲朋戚友中的地主分子,应该告诉这些地主分子,要他们老老实实地服从人民政府的法令和农民协会的决定,而不要去进行反抗和破坏活动,以免遭受可以避免的打击。这也是组成反封建统一战线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在土地改革中,各民主党派的干部、城市中的教职员及其他民主分子愿意参加土地改革工作者,应吸收他们参加,并且不必要他们回避本地,这可使他们和农民群众都能获得有益的考验和教育。
为了在土地改革中及时地镇压恶霸分子、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地主阶级中的反抗与破坏活动,并处理农民对于这些分子的控诉,应该组织人民法庭来担负这种任务。人民法庭对于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特别复杂需要长期侦察才能决定的案件,应交普通法庭和公安机关去处理,以便使自己能够集中注意力去处理当前土地改革中各种违法的现行案件,保持农村的革命秩序。人民法庭应依照政府颁布的条例来进行工作,不得任意处理罪犯。除开人民法庭和治安机关外,其他的人民团体和机关不得拘留、审判和处理罪犯。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大的注意力去帮助人民法庭,并加强与训练人民法庭的干部,使人民法庭能够担负起自己的任务,否则,土地改革的秩序就有不能很好保持的危险。
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的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认真地加以处理。由于地主阶级成分关涉到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没收,必须更加慎重地划分。但在农村中绝大部分人口的阶级成分是明朗的,容易划分的,也不会有多的争论的,应将这些人的阶级成分首先确定。另有一小部分人的阶级成分是不明朗的,难于划分的,有争论的,应该摆在后面,多加研究,并请示上级,然后去划分,不要急于去划分这些人的阶级,以至划错,引起他们不满。总之,各人的阶级成分不应该划错,划错了的,必须改正。
为了正确地执行以上各项以及土地改革中的其他工作,整顿我们干部中的作风,特别是纠正命令主义的作风,是一个带有决定性的关键。现在各地整风运动〔14〕已在开始进行。这项工作如能进行得好,再加之以关于土地改革的学习也能进行得好,我想,今后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是能够有保障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令有秩序地有步骤地有分别地去完成的。而这项工作的完成,就为我们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一个最根本的条件,就在政治上将广大的农民群众组织起来了,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政府就能达到从来未有的强大和巩固了。
这就是我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请各位加以审议。
*这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原载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人民日报》。